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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21

        

        20146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33),明确了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即成品油流通环节增值税票将采用二维码存储发票信息,增加数字化功能。

 

公告33及其解读明确表示,执行时间自201481日起,对象为成品油经销企业,企业需到主税务机关办理报税设备变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附加存储发票7要素的二维码信息。此次改革主要是为了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杜绝利用变票手段偷逃税,以实现堵漏增收。

 

公告33将使得成品油流通环节变透明,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油源追溯,对于票据不全的油后期正规买家恐乏问津意向。华东某贸易商表示。据安迅思分析,此次政策中虽然提及的是增值税的监控,但同时也为消费税的监控铺路。

 

因成品油的消费税并非从消费环节,而是从出厂环节征收,这加大炼厂资金占压,但是因成品油交易环节复杂,从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困难,故而一直未能成行。此次进行成品油增值税发票改革,将通过数字化手段记录油源流通过程,这将便于从流通及终端征收消费税。